重庆市乡村振兴服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重庆市乡村振兴服务协会。英文名称: CHONGQING SERVICE ASSOCIATION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缩写:CSARR)第二条 重庆市乡村振兴服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经过重庆市民政局批准,为重庆市乡村振兴服务的社团组织,主管单位重庆市乡村振兴局。
第三条 协会是由重庆市乡村旅游企业、现代农业企业、电商企业、有关从事乡村振兴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市级帮企业扶单位及其它有志于尽乡村振兴义务的企业和个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组织建立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四条 协会的宗旨是:聚集会员力量为重庆市乡村振兴出谋划策、赋能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的作用,成为乡村振兴政策和乡村振兴发展的沟通交流平台;为会员单位了解乡村振兴政策、发展战略规划,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与意见提供服务;为政府与会员企业、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提供信息交流服务。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菜袁路47号菜园坝休闲娱乐品市场69区301-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任务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与任务:从事脱贫地区乡村振兴发展策划规划咨询服务、农业产业发展、电商及数字乡村服务、乡村旅游策划规划咨询服务;组织信息交流、学术交流、对外交流、行业统计服务、举办会展、技术咨询、项目推介评审、旅游招商中介、技能培训、劳务代理等服务;引导会员企业到脱贫地区发展实体企业等。(一)建立乡村振兴消费帮扶服务中心。协会在广东设立的“消费扶贫重庆馆”和在菜园坝建立的“消费扶贫产品交易市场”基础上,整合设立协会内设机构“乡村振兴消费帮扶中心”,主要为消费帮扶做好服务保障工作。一是主动开展消费帮扶协作;二是积极开展消费帮扶活动;三是继续组织承办“第七届赶年节”暨消费帮扶产品区县巡展活动。
(二)建立重庆乡村振兴产业赋能中心。结合重庆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的需要,从产业规划、技术、人才、金融、品牌、营销、客服、数字等八个方面为重庆农业产业发展、乡村振兴赋能。
(三)建立乡村文旅产业发展促进中心。依托会员企业,为乡村旅游发展提供市场引流服务,引导市民到乡村休闲度假,消费帮扶助民增收。一是引导会员单位响应“万企兴万村”号召,参与乡村旅游建设;二是探索在脱贫地区开展智慧旅游示范点建设,为乡村旅游提供信息化服务;三是整合社会资源推广“重庆乡村振兴卡”,引导市民下乡旅游实现消费帮扶;四是建立社团组织协作机制,合力开展乡村旅游产业化发展服务工作。
(四)积极参与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有关标准制定推进工作,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参与乡村振兴有关项目规划、课题研究、评定等级等活动,并接受委托协助参与实施考核、考评等工作。
(五)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统计,收集、分析、发布有关信息;参与管理和监督;参与项目评审和论证工作。
(六)建立协会信息平台网站,开设乡村振兴消费帮扶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开办协会内部刊物《乡村振兴》。宣传乡村振兴政策和成果、乡村产业产品及品牌、乡村旅游精品线路及活动,为协会发布信息和直观展示会员企业形象,促进会员企业与协会间沟通交流以及树立协会的形象,充分展现协会的服务和在企业之间的作用。
(七)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开展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参与投资与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
(八)组织承办“赶年节”展销会、展览会等产品宣传推广活动;组织承办研讨会、现场会、评审会等有关乡村振兴会议活动;策划消费帮扶产品及乡村旅游线路产品全市宣传活动,编辑出版有关典型经验总结及乡村旅游和观光农业宣传画册等资料。
(九)反映会员要求和愿望,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相关行业、会员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接授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乡村振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服务工作。
(十一)加强与市内外各协会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开展横向协作与交流,开展技术交流与技术合作。
(十二)完成重庆市乡村振兴局交办和委托的其他任务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重庆市乡村旅游企业、现代农业企业、电商企业、有关从事乡村振兴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市级帮扶企业单位及其它有志于尽乡村振兴义务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申请加入协会并愿意遵守协会章程,协会应当吸收其成为协会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拥护和遵守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从事乡村旅游企业、现代农业企业、电商企业、有关从事乡村振兴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等,市级帮扶企业单位及其它有志于尽乡村振兴义务的企业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3.由重庆市乡村振兴协会办理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发给会员证件或标识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3.可享受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有请求协会提供帮助的权利;
4.有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对协会领导和工作人员有质询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协会的合法权益;
2.积极参加并支持协会的各项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
3.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接受协会的评议和调解。不得组织和参与有损协会的其他活动;
4.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件、标识牌。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并进行通告)。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决议通过可予以除名,并进行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各会员单位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和制定会费收费标准。
4.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5.审议并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协会重大的事项(如章程修改等),须有出席会议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年召开一次大会。如有四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要求或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可提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数量为不超过会员数量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会议由会长召集,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审议通过本协会的规章制度;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预决算状况;
6.选举、罢免常务理事;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8.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总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会长认为必要,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网络会议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审议修改协会章程、工作报告、会员代表大会工作计划和议案;
3.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4.审议各分会会长建议名单;
5.参与领导本协会相关分会工作;
6.审议内部管理制度;
7.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8.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负责聘任“名誉会长”和“特邀副会长”。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会长是本会的法人代表,负责全面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和处理本会日常工作。本协会设常务副会长、副秘书长各1人,协助会长、秘书长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2.监督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负责财务收支审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会、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3.推荐聘用秘书处、实体机构、代表机构工作人员,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审定;
4.负责起草协会章程、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负责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务;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办事机构工作职责。办事机构在常务副会长、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配备若干专兼职工作人员,分管秘书行政、财务管理、协会事务、学术活动,对外联络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分会机构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分会,各分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会名称前应当冠以本会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各分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各分会会长、秘书长负责分会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分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分会不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暂时不具备设立分会机构的区县可以在各区县乡村振兴局内设立联络员。
分会及联络员应当在本会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属于本会会员。
第三十条 分会及联络员工作职责
重庆市乡村振兴服务协会根据分会及联络员工作实绩,实施年终考核。
1.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切实可行的自律公约,自觉遵守自律公约,监督行业自律公约的实施。
2.建言献策。各分会每年要根据全市乡村振兴工作的中心任务,深入开展具有价值的调研活动,提供素材,供协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参考。
3.根据本行业工作特点,可独立、联合开展相关业务活动。每年召开理事会议不少于1次,开展业务活动不少于2次;活动内容应主题鲜明、形式各异,尤其要结合建设发展中会员关心,迫切需要支持、帮助和解决的问题开展。
4.开展市内外经验交流活动、学术讲座,尤其要不断吸收市内外、国内外的前沿信息、先进经验和科技成果。
5.开展诚信经营、优质服务,要落实安全责任,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表彰先进,树立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树立行业正气。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的会费标准,定期(每年一次)收取会费,并出具合法收据,会费坚持先计划后使用,一支笔审签。各分会使用经费根据需要报告市乡村振兴服务协会审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及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三条 本会及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及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及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及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